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无证无照网络交易经营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公告
凉山州各网络交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网络交易经营者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除外),并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亮证(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未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禁止从事任何形式“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的网络交易经营活动。
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非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药械质量安全不仅无法保证,由于个人隐私限制,也给追溯和维权带来较大困难。在此一并提示消费者通过合法渠道、正规药械经营单位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并保留销售凭证作为维权依据。
我局将加强网售“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网络交易监测,一旦发现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如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